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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诉讼请求的次序或许依照事情开展的时刻或许依照必定的逻辑结构收拾依据。按请求的次序或许时刻次序无需多谈。依照逻辑结构是什么意思呢?比方,原告的重要理由是对方违约,你就得把对方违约的依据放在前面,违约是提出违约金或赔偿金或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你要说对方质量不合格当然就要把对方质量怎样不合格的依据放在前面。如果诉讼时效对方有可能挑毛病,你就得把时效是怎么接连的依据放在前面。依据案情收拾依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别乱七八糟的一大片,符合常人的思维逻辑就行了。意图就是让法官十分简单地看理解。依据搞的清楚开庭就会顺顺当当地进行。不然,连自己都杂乱无章的,法官就会更模糊啦。
是不是提交的依据越多越好呢?
不是。可以充分证明你的意思就行,千万不能提交起反作用的依据。一个官司需要统筹规划,精确判别对方会想什么做什么,不能“摸着石头过河”。原告要有当导演的认识,引导庭审的进行才对。
要依照法院指定的举证限提交依据。前些年打官司人们不注重一审,有人在二审才提交要害依据,2001年最高法院出来个83条的依据规则,要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不允许搞突然袭击。当然这一点不同的法院或不同的法官把握的也不一样。为慎重起见还是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好,交晚啦对方一般就不会质证。也简单给法官留下偏袒对方的时机。
关于自己无力获得的依据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请求法院调取。即便一审法院不去调取也没关系,二审还有时机。